基本情况
蒋先生来电表示,自己发生交通事故,是四车追尾,肇事方全责,自己还是运营车辆。现在自己已经将车辆修理好,也有相关修理凭证证明维修时间,现在蒋先生想向肇事方主张运营损失,肇事方不予理睬,还要求蒋先生自己找保险公司理赔。蒋先生咨询如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平台律师告知蒋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蒋先生发生四车追尾的交通事故,经过交警定责后确定蒋先生无责,肇事方全责,因此,蒋先生因为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性损失,应当由全责方承担。依据相应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旅客运输的经营性活动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只要蒋先生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合理停运损失已经造成,且有明确的具体损失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蒋先生的请求。律师建议蒋先生先与肇事方协商,要求肇事方提供保险合同,确定该部分损失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如并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又无法与肇事方就赔偿协商一致的,蒋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目前商业保险通常对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范围约定为直接损失,即因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方的直接的人身权益损失和财产权益损失。而对于运营车辆合理停运费用这类间接财产损失,并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因此,一般而言,需要受损害方向肇事方个人主张,而不是向保险公司主张。受损害方可以自行收集证据法院起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