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王女士来电咨询,她在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被一辆电瓶车撞伤了,对方承担全部责任。王女士了解到,她的情况可以申报工伤,同时也可以主张交通事故的赔偿。王女士问,交通事故与工伤同时存在时,赔偿项目怎么确定?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告诉王女士,产生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情形,除医疗费外,王女士可以向不同的责任承担主体要求承担不同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工伤的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他费用: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这些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当地相关具体规定执行,具体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可能因地区而异。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案例提示
生活中常会发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车祸,因此会产生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同时存在的情形。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虽然可能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两者存在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两者的责任性质、构成要件、请求权基础和责任承担主体均不相同,不因劳动者先行获得侵权人的赔偿、实际损失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工伤与第三人侵害竞合时,当事人可以同时主张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但是都可以主张也是重复赔偿。有些赔偿项目是相互补充关系,比如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先由交通事故肇事方赔偿,赔偿不足或未获赔偿的,由工伤保险承担。工伤保险承担赔偿后,可以向责任方追偿。有些是各自赔偿,因为有些赔偿项目工伤赔偿有,而人身损害没有,或者人身损害有工伤赔偿没有,这些项目由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各自赔偿。比如:工伤的三个一次性补偿、人身损害的伤残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