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来电咨询,家里老人得过脑梗,后病情比较稳定。但是现在感觉老人的意识还是时不时有点不清楚,是否需要给老人指定监护人?
平台律师告知刘先生,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让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其监护人。本案中,刘先生家的老人原来得过脑梗,恢复的还可以,但现在又时不时意识不清,可能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可能性,还需要进一步到医院进行诊断确定,老人的意识是否清楚明晰。如果老人被诊断为意识不清楚,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的,那老人就需要有监护人为其进行相应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情况下,老人的家人们就应当协商确认监护人。
此外,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由此可见,一般而言,在监护人确定时有争议的,通常先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村委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依然无法确定监护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老人一旦上了年纪,家里人员成分比较复杂的,建议在自己意识清晰的情况下,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样既能保证意定监护人符合自己的心意,又可以保证将来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有可以为自己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