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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死亡,能找他儿子要拖欠的工资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2 分类:普法案例

      胡先生给老板做绿化的,双方口头约定劳务报酬为300元/天。刚做了5天,还没到结算期,个人老板穿马路时,被车撞死。由于双方都是口头约定的劳务报酬,且只工作了5天,从来没结算过,双方也没有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现在胡先生想问,自己是否可以找老板的儿子要1500元?

      平台律师告知胡先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是实践中,口头形式的合同,只有合同相对方实际履行完毕或者有书面追认的,才可能确定合同条款,一方反悔,另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存在合同条款时,守约方几乎很难维权。本案中,胡先生和个人老板口头约定了相关劳务用工条款,但是现在个人老板已经死亡,胡先生又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的劳务报酬为300元/天,因此,如果胡先生与个人老板的儿子沟通,对方拒绝沟通的话,就很难主张自己的权益。

      此外,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这也就是说,即便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被继承人有相应债务需要承担,继承人也仅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进行清偿,且继承人同时还享有放弃继承遗产,并不承担债务的权利。本案中,假定胡先生有证据证明和个人老板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金额较小,一般继承人也还是愿意承担的。当然,个人老板的儿子并不一定就是唯一继承人,具体还是要确定继承人范围后进行维权。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债务人死亡的案件中,难点往往是债权人很难获得债务人继承人的范围和信息,此时一般都需要委托律师尽快进行调查取证,查实继承人相关信息后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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