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先生来电咨询称其公司原来的财务退休了,后来因公司需要且财务也愿意在退休工资之外再赚取一点报酬,公司就又将财务返聘回了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合同,就口头沟通了返聘后的工作时间和报酬。财务返聘工作后没多久,一天来公司上班的途中遇到了交通事故,被外卖小哥的助动车撞倒了,幸好伤得不重,财务在家休养了一周后回来上班了。对于这一周,财务认为自己是工伤,要求公司支付这一周的工资。匡先生想了解,财务的说法有道理吗?公司应不应该支付这一周的工资?
平台律师告知,匡先生,已经退休的员工返聘回来工作,员工和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而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员工和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因此财务的说法有误,其受伤不属于工伤。这一周的工资报酬是否需要支付,一般看双方的具体约定,鉴于公司和财务并未签署书面合同,也未对此种情况作出明确约定,因此,这一周财务并没有向公司提供劳务,公司可以不支付这一周的报酬。另外,律师提醒匡先生,就算是在职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也并不一定是工伤,要看事故责任,员工一方承担非主要责任的才可以进行工伤申报。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聘用已退休人员的,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双方属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对于薪资报酬、休假、提前解除、用工伤害赔偿等问题均应遵循普通民事法律法规来处理。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企业聘用已退休人员的,还是签署书面协议为好,这样能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避免产生误解。需要注意的是,签署这类协议应当遵循《民法典》而不是《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