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向张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双方约定用王先生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做质押,张某将借款交给王先生的当天,王先生也将汽车交付给了张某。3个月后,王先生生意失败,无能力归还借款。而且王先生认为,张先生借给自己的钱利息过高,借20万元,到手只有16万元,先是扣了几个月的利息,到最后还要按20万的本金来偿还高额利息。王先生问,如果自己以高利贷为由,用备用钥匙私自取回质押车辆,是否构成盗窃罪?
平台律师告知,通过双方约定,张某借款给王先生,王先生将自己的汽车质押交付给张某,这时汽车的所有权未发生改变,但张某通过行使质押权对汽车享有合法占有权,在质押期间,占有权对抗并抑制所有权的行使,因此张某的合法占有权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权益包括对财产的合法占有权,因此,如果王先生用备用钥匙私自取回质押车辆,侵犯了张某对汽车的合法占有权,很有可能会涉嫌盗窃罪的。如果王先生认为自己是借了高利贷,本金也不对,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按正常合法的本金利息进行判决还款,不能鲁莽地私自取回车辆,以免触犯刑法。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提示
我国刑法上财产型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公私财物不仅指公私财物所有权,还指公私财物占有权。债权人在占有质押物期间,其债权利益的实现有赖于质押物财产价值所提供的担保,而占有期间质押物的灭失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利益面临着无法实现的风险,并且在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情形下,债权人还面临着赔偿损失的后果,因此对于财物占有权的保护与对财物所有权的保护同样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