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女士今天查询自己支付宝账户,发现支付宝账户有许多不明支付。虽然每次付款金额都不大,只有十几二十几元,但是累计起来足有五六千元。经过一番追查才知道是自己的弟弟用自己手机玩游戏时误操作造成的充值费用。金女士的弟弟虽已经成年,但因罹患精神类疾病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是弟弟的监护人。金女士想咨询律师,弟弟充值的款项还可以追回吗?
律师解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充值行为无效,但是监护人未管好被监护人,作为监护人存在过错。如果充值已经被消费不能返还部分的损失,监护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精神病人并不直接等同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若尚未被法律规定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话,那么其民事行为是否有法律效力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若精神病人在治疗期间病情稳定,不能完全推定其充值行为一定无效。也要结合充值的时间、金额,以及用户发现的时间,再结合日常习惯,来综合判断是其充值行为是否完全无效。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提示
根据《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的要求,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未满8周岁的用户提供游戏付费服务。同一网络游戏企业所提供的游戏付费服务,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因此,如果游戏公司不能证明其已经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防范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则游戏公司也存在过错,也要对损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