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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配合汽车维修单位制造假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的理赔款,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7 分类:普法案例

      马先生最近开着心爱的宝马车出了一场不大不小的单车事故,修理费要8000元,由于当时开车时喝了点酒,不敢报警走保险处理。为此,马先生找到自己熟悉的修理厂处理,马先生知道修理厂总会有办法的,大家也都心照不宣。于是,修理厂找了别的驾驶员,开着马先生的宝马车在路上转了几圈,对着之前受损的部位,故意制造了一起单车事故。马先生也欣然地配合从修理厂走了保险理赔程序,理赔金额8000元。于是马先生的车子修理好,也没有花钱,修理厂也拿到了修理费。马先生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平台律师告知,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马先生作为车辆所有人,也提担保人、被保险人,明知道修理厂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仍然予以配合提供理赔材料,骗取保险公司的理赔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

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案例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以下简称《2011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该司法解释未规定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在法律、司法解释没有对保险诈骗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参照《2011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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