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在一家公司工作快四年了,其间签了两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在,劳动合同马上就要到期了,用人单位提出不愿意再续签劳动合同,赵先生问,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续签劳动合同,自己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平台律师告知赵先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吴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再与赵先生续签劳动合同,但因赵先生已经在同一单位工作了四年,需支付赵先生四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案例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吴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鉴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的知情同意权,因此,在实践操作中,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合法的磋商程序,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将续签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具体合同条款、工作内容、薪资待遇等,及时准确地说明并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