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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离婚,配偶却失联该怎么办?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1 分类:普法案例

      方先生来电咨询,自己和妻子已经感情破裂多年,目前也联系不上妻子。方先生想要离婚,但是又找不到人,不知道如何推进离婚事宜,因此来电咨询律师。

      平台律师告知方先生,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本案中,由于方先生和妻子早就感情破裂,双方长期不来往,其妻子对方先生来说属于下落不明的人,双方不能共同去民政局办理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方先生如果找不到妻子,又想提出离婚的,可以到自己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联系对方,最终达到诉讼离婚的目的。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我国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如果双方能和平分手,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去法院要求做一个离婚调解书,都能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但如果双方感情破裂,不能心平气和的交谈离婚事宜的,还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达到退出婚姻关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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