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女士在某网络平台上购买一件衣服并于2023年10月10日15点确认收货,但是过了几天,她又不想要这件衣服,于是在10月17日20点发起了退货退款。商家认为,金女士发起的退款退货时间已经超过七天,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咨询律师如何理解?
平台律师告知商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本案中,由于买家和卖家并没有特别约定对于“七天无理由退货”需要精确到以小时计算,那么通常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金女士于2023年10月10日当天内确认收货,开始的当日不计入期间,则该七天应当从2023年10月11日0时起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24时止。金女士最后于2023年10月17日20点发起的退货退款,尚在七天无理由退货期间内,商家应当给予其退货。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实践中,还会发生按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或者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计算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