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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企业的产品包装上印有“西湖”两字是否侵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3-25 分类:普法案例

      用户来电咨询:李先生是茶叶店老板,店内出售的茶叶所使用的包装袋均是自己通过线下渠道购买的现成包装袋,上面印有“西湖”两字,已经使用多年。今年被西湖龙井协会告侵权要求赔偿。李先生问自己是否构成侵权?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平台律师解答:经查“西湖龙井”属于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另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足以引人误解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如果不是产自“西湖”地区的茶叶外包装上印有“西湖”两字,使顾客误解该产品是西湖地区的茶叶的话。用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案例提示

具有地理标志的产品往往都是质量很好,具有独特地方色彩的产品,能最大限度的获得消费者的认可。因此,使用地理标志标识商品能够增加该种商品的附加值,扩大商品销售量和市场份额,给生产者带来丰富的利润和回报。对单个的经营者来说,生产和经销地理标志商品可以比同类其他产品价格更高,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侵权人未就地理标志财产价值的形成做过实质性的贡献,却因此享有了这一价值,夺取了区域内生产者的市场,对区域内的生产者来说是不公的;区域外的市场竞争者使用已有地理标志用于自己的产品,有可能凭借消费者将他的产品与来源于特定地域的具有较好品质的产品混淆而提升自己产品的价值,因此,损害了特定地域外其他竞争者的利益。对消费者来说,侵权行为使消费者误以为行为人的产品与所冒用的地理标志所标识的产品具有同样的品质和来源,损害了消费者及一般公众的利益。因此,为了维护利益平衡的市场秩序格局,必须对地理标志进行比较严格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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