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张女士来电咨询关于她弟弟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问题。据她描述,今年暑假期间,她的弟弟张某在寻找兼职时,参与了一项在市区内进行支付宝电子医保卡激活的地面服务工作。然而,在推广业务的过程中,张某受到朋友的教唆,起了不良心思。他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获取的他人手机号码发送给某购物平台的注册人员,并一同发送了注册验证码,以此牟利1万元。张女士对此深感担忧,询问她弟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可能面临的处罚。
平台律师对此进行了详细解答。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任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若情节严重,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处罚;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处罚。
在此案中,张某通过微信即时买卖的方式非法获取并出售了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达到了1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因此,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然而,考虑到张某仍是在校大学生,且认罪态度良好,愿意退出违法所得,律师建议张女士可以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为弟弟张某申请取保候审。同时,在法院审判阶段,也可以争取从轻处罚或者争取缓刑的可能性。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案例提示
公民的手机号码系通信通讯联系方式,通信过程中产生的相关验证码与手机号码联系使用,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