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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向婆婆借款买房,出具的借条是否有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2 分类:普法案例

      黄女士来电咨询称其结婚后,婆婆曾经和老公之间打过借条。当时婆婆在境外,通过朋友们给老公、黄女士多次打款,共计人民币300万元,后来婆婆回国后又转账给老公70万。婆婆要求老公打借条,约定借款370万元,用于老公买房,并且该房屋作为抵押,如果婆婆提出还款要求的,半年内老公要偿还全部借款,如果还不出,房子归婆婆所有。或者,婆婆有权按370万元为本金,年化4%利率要求老公偿还全部本息。最近婆婆提出要求黄女士和老公把房子卖掉,把钱给婆婆,婆婆要用于投资。黄女士想要拒绝,故想了解当时老公打的借条是否有法律效力,婆婆是不是可以占有房产?另,黄女士告知律师,婆婆在上海有自己的房子,已经属于限购人群,老公和黄女士将370万元用于购房,房产登记在老公和黄女士名下,共同共有,并且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平台律师告知,黄女士,借款的客观事实是存在的,借条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借条上约定的抵押,因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属于无效约定。另外约定不还款房子就归婆婆所有,该约定也没有法律效力。婆婆要求老公按370万本金以及年化4%利率偿还本息,是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并且4%的年化利率并没有超过LPR的4倍,利息约定合法。此外,房产属于黄女士和老公的财产,婆婆要求黄女士及老公出售房产,也就是要求他们处置房产,黄女士和老公是可以拒绝的,房屋产权人拥有决定如何处置、何时处置房产的权利。综上,结合款项的用途,借款的收款人是黄女士和老公,故该借条虽然是黄女士老公一个人签署的,但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婆婆可以依据借条要求黄女士和老公清偿本息。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父母和成年子女之间也是可以建立借贷关系的,这种借贷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子女关系而区别于其他一般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借的总要偿还。

12348平台律师建议若父母与成年子女间建立借贷关系的,写借条并且明确借款用途是相对比较明确双方资金往来的法律关系的做法,若涉及到子女配偶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有必要的让子女配偶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欠条,会更加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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