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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2 分类:普法案例

      徐家兄弟二人,父母健在。弟弟一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未满五年。产权人为弟弟一家三口,弟弟、弟媳、侄子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去年弟弟意外离世,没有遗嘱。问该套经济适用房该如何继承?

      律师解答:经济适用房也属于公民合法拥有的财产,弟弟去世时未留下遗嘱,其房产份额应该按法定继承,由弟弟的配偶、父母和子女继承。另外由于经济适用房属于保障性的住房。因此,继承人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不享有经济适用住房居住使用权,仅享有在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经济适用房继承不受5年限制上市年限的限制,但经济适用房继承后仍保持经济适用房的性质不变。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死亡后相关事宜的处理意见》

五、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前死亡的,该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死亡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房地产权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其中,继承人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不享有经济适用住房居住使用权,仅享有在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

(二)同住人死亡的,该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

案例提示

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后,经济适用房所有权登记前,买受人死亡的,原有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解除,由其余共同经济适用房申请人重新与买受人签订合同。若经济适用房共同申请人不具备购房能力,则解除住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房出售单位返还购房款项。对于完成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后,经济适用房权利人死亡,即使不属于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成员也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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