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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署物业合同,还需支付物业费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3-29 分类:普法案例

      用户来电咨询:郭女士居住的是一个老式小区,小区内没有业委会,也从未听说过有和物业公司签订过任何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小区内平时也是有保安、清洁人员等。因为小区内其他业主都交了物业费,所以郭女士在入住后的6-7年间也按时缴纳了物业费。现在郭女士想了解,如果物业公司未与业主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业主需要向其缴纳物业费吗?

      平台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依上述法条,物业公司已为郭女士小区履行了相应的服务义务,且郭女士缴过多年物业费,已实际接受了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已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张女士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的规定作为反驳意见,而是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小区业主和物业应当秉承宽容理解原则,妥善友好化解矛盾,如果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到位的,业主有权请求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拒付物业费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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