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来电咨询,自己现在正在进行一场诉讼,涉及到遗产继承。王女士是订立自书遗嘱老人的孙女。老人是王女士的奶奶,老人根据子女和王女士对其生前的照顾情况,前后分别订立过四份遗嘱,给三个子女和王女士。现在法院开庭中,各方均拿出自己手头的自书遗嘱,王女士问如何确定遗嘱效力?
平台律师告知王女士,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根据王女士描述,老人是其奶奶,前后订立了四份自书遗嘱,如果老人订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识清楚,能辨别自己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产生的后果,且遗嘱本身符合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字,注明年、月、日等形式要件,只要处分的确实属于老人自身的财产的,各份自书遗嘱应当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现在因为由四份遗嘱,到底以哪份或者哪几份遗嘱作为最终分割遗产的依据,则要看自书遗嘱的内容是否存在相抵触的情况,具体而言:(一)四份遗嘱分别处分了不同的财产的,则四份遗嘱同时作为分割遗产的依据;(二)四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本案中,需要根据庭审情况,查明事实,首先确定遗嘱的形式、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其次判断各遗嘱之间是否存在内容相抵触的情况;最后分割遗产,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综合考虑以上情况后,可以做出最终的遗产分割方案。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实践中,经常会发生订立遗嘱后,遗嘱指向的“受益方”损害订立遗嘱人权益的事件,订立遗嘱人就会重新订立遗嘱去否定该“受益方”获得遗产的权利,这样就会产生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这就需要综合所有遗嘱内容判断具体如何分割遗产,当然,还需要考虑遗产预留份额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