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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买到过期食品,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1 分类:普法案例

      朱女士在某网络购物平台购买牛肉干,收到商品后发现该食品为过期食品。朱女士询问可以要求什么赔偿?

      律师告知朱女士,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已过标明保质期的食品,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食品经营者销售已过期的食品,用户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网络食品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算。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

(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第十条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提示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安全是食物消费的最低要求,关系到人们的健康甚至生命。网络食品销售者也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商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认定为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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