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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有没有效力?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3-04 分类:普法案例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任女士来电咨询,和丈夫都是60多岁的老人了。们住在一套房子里,房产证上只写了丈夫一个人的名字。最近,突然接到催债电话,说丈夫欠了银行240万的贷款,每个月利息就要一万块,到今年十月份就到期了。完全蒙在鼓里,根本不知道他借了这么多钱。

任女士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已经把们现在住的这套房子抵押并“卖”给别人了。听他说,这房子市场价有240万,但他实际只拿到手二三十万。这一切都是他一个人办的,没签过任何字,也没见过任何人。他之前就喜欢赌球,怀疑这些钱都被他赌掉了,根本没有用在家庭生活上。

任女士想知道几个问题:第一,这房子是们婚后住了30多年的家,也有出钱装修和共同还贷,他一个人就能把房子卖掉吗?这合法吗?第二,这240万的巨额债务,完全不知情,也要来还吗?

律师解答针对任女士提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案的核心在于确定涉案房产是任女士的丈夫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直接决定了抵押/出售行为的效力以及任女士的权利。

若为婚前个人财产:原则上他有权单独处置,但若任女士能证明婚后共同还贷或投入较大资金装修,可就增值部分或投入部分主张权益。

若为婚后共同财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根据法律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但是,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任女士需要立即核实结婚证日期与房产证登记日期,这是判断财产性质的基础。

债务性质的认定:这240万元贷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决定了任女士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法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只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才属于共同债务。由于对此完全不知情,且款项可能被其用于赌博等个人非法用途,有很大机会主张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从而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案例提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明确约定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取得的共同财产形式应为双方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双方均不单独享有对共同财产单独处分的权利,处分共同财产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擅自处分的,在另一方不予追认的情况下,该行为属于一种无权处分,构成对另一方的共有财产权的侵犯,另一方有权予以追回。

但是民法典为了保护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安全还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转让人将其有权占有的他人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交付或登记于买受人名下,如买受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则其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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