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来电咨询:去年初,宋先生小区的物业在出售本小区地下车库的停车位,宋先生购买了其中一个车位。双方合同约定三个月之内物业配合办理车位的产权登记。现在由于车位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宋先生想解除车位买卖合同,想先咨询一下,自己是否可以解除车位买卖合同?
平台律师解答:宋先生可以与物业解除车位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的效力。用户购买车位目的是获得车位的所有权,如果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用户就实现获得车位所有权的合同目的。双方在车位买卖合同中已经约定三个月之内办理产证。现在物业不能办理车位产证属于违约,宋先生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并追究物业的违约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案例提示
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此时无须经催告程序,被违约人在违约人履行期限届满未履行合同时,即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