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来电咨询:孙女士与另外两个朋友共同设立一家公司,其中一位朋友是小股东,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购销环节,孙女士是公司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两年后,孙女士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通过私下调查发现,负责公司购销环节的股东自己偷偷另外成立了一家公司,从供应商处批发货物,并以低于孙女士公司报价的价格把公司客户慢慢的拉拢到股东自己的公司,导致孙女士公司业务收入日益减少。孙女士问,如何维护自己公司的利益?
平台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未明确规定股东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不负有该义务。但也存在例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公司股东与公司另行约定了竞业禁止义务;(2)自然人股东在公司担任高管等职务或实际行使高管职权;(3)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且股东受此章程约束的。孙女士咨询的问题,正符合第二种情形,即:董事、高管不得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位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业务。
本案中,孙女士与两位朋友共同设立一家公司,负责购销环节的股东是公司总经理。现在该股东利用自己在公司担任高管职务,且正好负责公司购销环节,掌握公司客户信息的便利,自己新设公司,经营与孙女士公司的同类业务,用低于公司报价的价格出售商品,“挖走”客户,损害公司利益。对此,如果孙女士有足够的证据,可以以公司名义起诉该股东。公司可以通过暗访供应商、老客户等方式,保留沟通短信、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等材料,确定该股东的侵权事实,之后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除了在职“挖走”客户资源这类情况,经常还存在离职员工私自带走公司商业秘密的事件。此类事件情节严重时,往往可能触犯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例如签订保守商业秘密信息的员工,离职后窃取公司商业秘密并撬走公司客户的,有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还有一些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下载客户信息,另设公司经营的,被客户投诉泄露个人信息,而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虽然经常戏称“赚钱的方法都写在了刑法里”,但是惩治犯罪的力度也都写在了刑法里,合法获取经济利益是准绳,也是红线,需要时刻谨记,牢牢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