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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没有营业执照,我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2 分类:普法案例

      邵先生在一家烧烤店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做了2个月左右,因为烧烤店一直拖欠工资,每个月都是付一半,压一半的钱,邵先生觉得烧烤店不靠谱,就不想干了。截至目前,烧烤店还拖欠邵先生1个多月的工资。邵先生最近还发现,烧烤店居然没有营业执照,想问律师,是否可以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劳动仲裁的方式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根据该法律,我们可知,劳动者要建立劳动关系,必须是与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建立,也就是俗称的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也就是法律上可以办理营业执照的组织机构。从邵先生的描述来看,该烧烤店是没有营业执照的,实际上属于无证经营,一般是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但是该举报投诉后,如果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管理,也仅限于行政事务的处理,即便对该烧烤店进行行政处罚,罚没的钱款也无法向邵先生支付,并不能解决邵先生的真实需求。

      实践中,对于发生此类事件,邵先生实际上无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只能通过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邵先生起诉立案要有明确的被告,因此需要自行收集烧烤店老板的身份信息,以便法院起诉。鉴于邵先生已经报警,警察也出警,填写出警记录,邵先生可以委托律师调取该文件后,获取老板信息,以便法院起诉。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劳动者入职某个企业,最好先确定一下该企业是否具有营业执照,这样才能判断自己是否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否则等到需要维权之时,突然发现很难获得相对方的身份信息,就会造成维权难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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