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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从其他机构获取家长信息用于推销课程,合规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4-28 分类:普法案例

武先生来电咨询,称他准备投资一家专注于儿童艺术教育的教培机构。在与机构经营者深入交流,特别是谈及潜在客户开发策略时,武先生经过多次询问,经营者才透露行业内的一个普遍做法:众多教培机构,虽然培训项目各异,但会通过信息共享来交流潜在客户的信息,以便在相同的客户群体中更有效地筛选出适合自己机构的潜在客户。

武先生初听之下并未觉得有何不妥,甚至认为这种信息共享方式颇为便利。然而,经过深思熟虑,他意识到自己若作为消费者,被多家机构轮番营销,可能会面临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为了确保自己的投资合法合规,武先生决定来电咨询这一做法的合法性。

平台律师明确告知武先生,该教培机构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明确告知消费者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同时需要获得消费者的明确同意。教培机构未经家长许可,擅自将他们的信息分享给其他机构使用,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权。若此行为被查实,将至少面临行政处罚。因此,律师建议武先生对于这笔投资应持谨慎态度。

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案例提示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12348平台律师建议经营者想要拓展经营,扩大业务,需要拓展获客渠道无可厚非,但也要在尊重消费者权益、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否则企业要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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