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来电咨询:2022年12月,某位员工与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入职工作,合同中对工作岗位、地点、薪酬等进行了明确,并约定其在解除合同时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经公司同意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中还明确约定:该员工若因违反国家法律、地方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
后该员工因个人原因于2023年1月18日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并于当日离开工作岗位,再未参与任何工作。其公司遂以该员工违约解除合同并给公司造成损失为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七万余元。但该员工拒不履行,公司该如何处理?
平台律师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公司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如其离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强行离职或者不告知直接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
本案中,该员工并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鉴于该员工的突然离职确已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其岗位性质和案件情况进行确定。
案例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劳动者无论基于职业规划或者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解除,注意个人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正确做法,履行个人法定和议定义务,提升法律意识,减少违法违约行为,从而更全面保护个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