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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计划进行裁员,如何合法合规?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3-25 分类:普法案例

      用户来电咨询:郁先生称其开设的公司近几年因行业不景气等原因,经济效益一直不好,今年已经处于亏损状态,郁先生想进行裁员,以降本增效。公司中有1名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还有一个月合同到期,该员工在工作中未发生过失过错的情况。郁先生想咨询,如果现在就解除和该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属于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是否还有其他更稳妥且低成本的做法?

      平台律师解答: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公司而言是相对较为严苛的,需要有合法的理由和程序,且劳动者若对公司做出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提出质疑进而申请劳动仲裁的话,对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的举证责任由公司承担,若公司的决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则公司要承担的是依据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该员工劳动合同已经履行了2年11个月,目前尚在合同期内,若此时公司决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却无合法理由的话,公司要承担的双倍经济补偿金相当于员工的6个月工资,即按3年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为3个月工资,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即6个月工资。律师建议,若公司无合理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在目前状态下,将劳动合同最后一个月履行完毕后,选择不续签劳动合同,然后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劳动者在公司3年的工作年限,支付其3个月工资,即可以合法与员工结束劳动关系。当然,法律也规定了劳资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若公司与员工能就何时解除或按期终止劳动关系以及支付的补偿金金额协商一致的,那么双方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综上,建议郁先生考虑和员工协商,若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那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合同正常到期,之后不续签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案相对稳妥。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案例提示

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如企业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决定不续签,需依据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企业决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有合法理由并经过合法程序后方可,否则企业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受到法律保护,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同样也需要法律保护,企业更好的发展才能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在企业面临困难决定通过一定方式来降本增效以求生存与发展的情况下,也要考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能在劳资双方的利益均不受损害、各自目的均能达到的情况下,寻求相应解决方案以平衡双方利益,这通常也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经常要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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