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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4-09 分类:普法案例

来电人咨询:姚先生来电咨询,他是2024年12月19日入职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目前正处于试用期,今天收到了公司的《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通知书》,解除的理由是,“工作积极性及思维敏捷度不符合用工单位的录用条件”。对此,姚先生并不认可,这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姚先生问,劳动者在试用期被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告知姚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需要了解被辞退的具体原因,并判断该原因是否合法。如果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劳动者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充分的证据,包括明确的录用条件和考核依据。劳动者应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单等,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姚先生的描述,如果公司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标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既没有明确的考核标准,又没法拿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标准的依据,或是超过试用期才告知不符合录用标准进行辞退的,都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案例提示

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应明确录用条件,并将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这些条件可以包括学历、技能、工作经验、健康状况、道德品质等。同时,用人单位还需制定详细的考核标准,以便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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