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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予“小三”的电脑和手机,妻子可以讨回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3-29 分类:普法案例

      用户来电咨询:林女士发现丈夫外面有“小三”,翻看丈夫手机发现丈夫为“小三”买了手机、电脑、珠宝首饰等贵重物品,总计约有三四万。林女士十分气愤,想要讨回这些物品,故林女士向律师咨询,自己是否可以向“小三”讨回丈夫赠与的财产?

      平台律师解答:按林女士的描述,林女士可以要讨回丈夫赠与给“小三”财物。《民法典》规定,无效的法律行为原因包括:行为人具有无民事行为能力;非真实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丈夫与“小三”的关系违反我国法律和社会公德,侵害了配偶的合法利益,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行为。因此,丈夫赠与“小三”财物的行为无效,配偶可以要求“小三”返还财物。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案例提示

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婚外情本身就违背了社会公德,在此基础上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的行为无疑是对社会公德的进一步亵渎。因此,基于婚外情的赠与行为也系无效民事行为。目前已有许多原配成功讨回丈夫赠与“小三”巨额财物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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