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在今年5月交往了一个女朋友,交往期间赵先生一直以结婚为目的,因此主动为女朋友开通了亲情卡,女朋友通过亲情卡消费了将近7000元,赵先生还给对方买了一个8000元的手机。在相处一个多月后,女方无故提出分手,赵先生认为自己被骗了,问如何要回上述钱款?
律师告知赵先生,恋爱期间有时也会出现一些大额赠与,如高档手表、金戒指、贵重项链、名贵汽车等等,这些通常不属于日常生活消费内容,在赠与对方之后是否追回,则要根据赠与人赠与贵重物品当时的目的进行界定。
赵先生自述是以结婚为目的,给女方办的亲情卡及手机,依据其描述可以认定为是附条件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如果是附条件的赠与,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因此,赵先生可以起诉女方要求返还赠与的钱款。
但需要注意的是,究竟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还是属于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一般赠与,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如赠与财物价值的大小、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习俗、是否具有缔结婚姻的含义、给付财物的背景等进行判断。本案中赵先生虽然可以起诉要求女方返还赠与,但毕竟交往时间比较短,金额并非非常巨大,最终赵先生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还需要赵先生尽量多收集证据证明自身主张,以及法院对于案件事实进行审核后才能确定。
案例提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如果赠与一方贵重物品不是为了结婚,只是为了讨得对方的欢心,这种赠与属于一般赠与,一旦转移财产就无法要回。如果两人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那么这种赠与以结婚为前提,在法律上称为“附条件赠与”。如果男女双方最后分手,赠与财产所附带的前提条件无法实现,基于不当得利,接受财物的一方应当将受赠的贵重财物予以返还。但是实践中面对此类案件时必须根据双方实际经济情况酌情处理,防止因无力返还财物造成买卖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