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与陈某是朋友关系。2021年、2022年期间,陈某分三笔向林先生借款25万元,用于经营餐馆及家庭还贷。陈某收到全部借款本金后,按月付息至2022年12月,之后停止付息。现《借条》已到期,经林先生多次催款,陈某至今未还本息。林先生问,这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陈某及其妻子是否应当共同偿还相应借款本金及利息?
平台律师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本案借款发生在陈某与妻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虽未在借条上共同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共同借款的意思,但根据妻子自认的事实,妻子通过提供名下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向亲属借款等方式为陈某的经营提供资金,并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作陈某经营使用,当属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根据法律规定,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提示
因合同之债导致的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合同相对方在合同之债中没有夫妻“共债共签”,但只要举证该合同之债的主要用途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即亦可推定该合同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