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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否可以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3-26 分类:普法案例

      用户来电咨询:陆女士与另两个股东一起成立一家公司,三方在投资协议里约定:(1)陆女士出资100万元,占新设公司注册资本金30%,另两个股东不以现金实际出资,分别占新设公司注册资本55%、15%;(2)利润分配方案为:陆女士收回100万投资前,陆女士和另外两个分别享有分配公司利润的80%、15%、5%陆女士收回100万投资后,陆女士和另外两个分别享有分配公司利润的30%、55%、15%。协议签订后,陆女士向新设公司账户转账30万作为出资,向其中股东一转账55万,向其中股东二转账15万,后两股东均将上述款项作为出资转入新设公司账户。后各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矛盾,引起纠纷。陆女士认为,目前100万投资尚未收回,公司利润分配要求按照投资协议第一阶段约定来,但另外两股东不认可,认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陆女士问,股东是否可以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

      平台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外,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本案中,根据陆女士和其他股东对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实缴情况来看,陆女士和其他两个股东形式上按照自己工商登记的比例,完成了实缴出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是公司法上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但是该原则也可以通过股东之间的约定,而排除适用。也就是说,如果股东没有约定如何分配利润的,法律为股东进行了兜底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当公司股东自己意识到可以通过投资协议另行约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则约定大于法定,以股东间的约定为准。

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公司创立之初,如果股东想要按照自己的约定处理公司治理层面的事务,应当草拟相关协议文书,以明确各股东之间的利益诉求、权利义务、纠纷解决等事项。尤其是对于公司章程的制定,切不可流于形式化,直接套用模板,否则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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