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普法案例 > 正文

公司13年未给父亲缴纳社保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2 分类:普法案例

      魏先生父亲今年51岁,入职一家总部在青岛的公司13年,未缴纳社保。魏先生父亲的实际工作地址是上海浦东新区。现在该公司安排魏先生父亲回青岛总部工作,魏先生父亲不想离开上海工作。魏先生想问,如何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父亲的权益?

      平台律师告知魏先生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魏先生的父亲入职青岛一家公司13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13年过去了,公司未为魏先生父亲缴纳社会保险费,魏先生父亲如果以此为由向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一般来说,公司需要向魏先生父亲支付经济补偿金。魏先生父亲则需收集公司恶意未缴纳社保的证据,还需要向公司发函,明确表达因公司未缴纳社保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可以尝试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公司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应当尽快向公司提出质疑,如果公司拒不缴纳或者拒不回应的,劳动者可以向公司发函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可劳动仲裁。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和劳动者之间已经就劳动者放弃社保达成协议,劳动者再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违背诚信原则,即便劳动部门要求公司补缴社保,也不代表公司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通常不予支持。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