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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幼儿园受伤骨折,幼儿园是否需要担责?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2 分类:普法案例

      郁先生来电咨询称其女儿去年刚进入幼儿园小班,上周幼儿园老师突然通知郁先生其女儿在幼儿园里受伤,要求郁先生赶紧派家人来幼儿园一同将女儿送往医院就诊。后郁先生和幼儿园老师一同带女儿就诊,确认肱骨骨折。郁先生了解到,是幼儿园里孩子们课间打闹,女儿不小心从桌子上摔到地上时受伤骨折。郁先生和幼儿园沟通女儿的赔偿事宜,幼儿园称给孩子们都买过意外保险,到时候保险公司会承担责任,但郁先生不理解,难道这事情上,幼儿园就不用管了,都是保险公司的责任吗?

      平台律师告知郁先生,其女儿在幼儿园小班,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且,据郁先生陈述的伤害事件发生情况,确实是在课间幼儿园没有尽到教育、管理的责任,因此幼儿园应当对郁先生女儿的受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于幼儿园主张的购买保险,实际上是幼儿园将发生此类事件的赔偿责任依据购买的保险转移给了保险公司,但这并不意味着幼儿园可以完全置身事外。保险公司依据幼儿园购买的保险进行理赔,很可能并不能完全覆盖郁先生女儿的全部损失,超过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幼儿园仍然负有赔偿责任。建议郁先生先安心照顾女儿,让其尽快恢复健康,然后再和幼儿园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父母误工费等,若协商不成的,郁先生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进行调解,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民调解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幼儿园的孩子一般都不满八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教育机构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除非教育机构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不承担侵权责任。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孩子入园入学后,除了学校、幼儿园会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外,在家里也要对其进行安全教育,保障自身安全,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避免一些危险动作,避开危险场所,以确保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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