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来电咨询:陈先生称其在商业街上开了一家店,主营手办及模型等,因其善于营销及互联网推广,因此有诸多粉丝前来打卡并购买商品。陈先生最近发现虽然互联网营销账号的效果还是一样,但转化成线下来购买、打卡的粉丝少了。经了解才发现在商业街的另一端新开有一家店铺的招牌、广告牌、标识等都和陈先生的店铺相似,甚至店铺门头及装饰、内部结构装潢设计都和陈先生的店铺装潢设计相似度极高,让很多粉丝都误以为是陈先生的店铺,并且粉丝前往该店铺若询问否是陈先生店铺时,该店铺的工作人员并不加以澄清或说明,反而以模棱两可的话术让粉丝认为该店铺就是其想要找的陈先生的店铺。陈先生非常生气,其店铺的门头、装饰、外观等都是花了心思的,结果被人完全照抄,陈先生在自己的互联网账号中进行了澄清,并谴责了该店铺的行为,陈先生还想咨询,是否还有其他途径让该店铺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平台律师解答: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若有经营者采用足以隐忍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来获取经营机会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相关店铺拷贝陈先生的店铺,足以使人误以为该店铺是陈先生的店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给陈先生造成损失的,陈先生可以主张要求赔偿。另外陈先生也可以向监督检查部门投诉,有关部门查证核实后对该店铺进行相应处罚,以示惩戒。
法律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案例提示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环境下的生产经营中应当依据自身实力良性竞争,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行为,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12348平台律师建议生产经营者若发现被他人采用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合法权益的,可以积极收集证据,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