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来电咨询:魏先生为某公司人事,其公司发表多篇微信公众号文章,对公司相关活动进行宣传,文章配图使用了员工朱先生(现已离职)的全身照、背影照、侧脸照等。2023年6月,公司与朱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朱先生要求公司删除微信公众号中含有其肖像的图片。公司认为,朱先生的上述照片发表于其在职期间,朱先生未提出异议,系自愿参与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且公司仅为企业文化宣传、消息传播、资料记录用途使用朱先生肖像,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害。朱先生欲提起诉讼,魏先生想咨询,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朱某肖像权?
平台律师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劳动者在职期间,为用人单位拍摄相关宣传照片,视为以行动表示同意用人单位使用其肖像;劳动者离职后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停止继续使用其肖像,用人单位不得再继续使用。因此,公司目前的行为是涉嫌侵犯朱先生的肖像权,建议公司妥善处理此事,以防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删除了侵害自然人肖像权“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彰显了肖像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属性,亦有利于加强对肖像权的保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只要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的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