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许先生来电,其在网上购买胶布,规格存在缩水,商家自己也承认存在规格缩水问题。许先生和商家沟通如何处理纠纷,商家表示让许先生退货退款,但是许先生不认可,因为胶布已经使用,不可能退还,但商家应当对此承担违约责任,希望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咨询管辖法院?
平台律师告知许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许先生通过网络方式购买胶布,依然成立买卖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之间合同成立。经过许先生和商家沟通,商家也自认胶布存在缺斤少两的问题,构成合同违约,商家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许先生通过网络进行购物,符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因此除直接以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物的网络合同外,买受人可以以收货方为合同履行地,要求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于法有据。当然,如果买受人愿意以被告所在地法院为管辖,也可依其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网络购物合同以收货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目的,符合网络无界的特征,方便买受方合法维权,且不以买受方为消费者为前提。当然,如果买受方为执行之便,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亦具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