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来,吴先生与小丽发生婚外情,而且同居。妻子王女士知道后,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庭,没有提离婚,但要求签订忠诚协议。双方约定:“今后互相忠诚,如果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 20 万元。”吴先生同意了,承诺回归家庭,签了协议。但其实,吴先生还背地里与小丽交往,并且和小丽生了一个儿子。王女士问,是否可以按忠诚协议让吴先生净身出户呢?
律师解答:吴先生与王女士是合法夫妻,互负忠实义务。而吴先生与小丽婚外同居,还生了一个非婚生子女,这就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是对王女士配偶权的严重侵犯。所以,王女士不仅有权提出离婚,甚至还可以要求吴先生支付离婚损害赔偿。不过忠诚协议是吴先生与王女士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也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例如“要求吴先生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吴先生同意放弃,当然可以,但是现在吴先生不同意,忠诚协议对这部分内容就没有法律强制力,还是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
案例提示
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在实务当中是有争议的,即便在最高院所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最高法认为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是否履行全凭当事人意愿,不能强迫当事人履行该协议。但实务当中,还是有法院认定忠诚协议有效。有的法院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提醒,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民法典》的原则及公序良俗,该协议系双方对忠实义务的量化,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