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女士来电咨询称其老公因病去世,老公生前和几个朋友开有一个公司,这公司实际上也不挣钱,没什么收益,但老公名字挂在股东列表上总归不是个事。朋友们最近就找到了梁女士沟通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的事情。因朋友在老公去世后,对于梁女士和年仅2岁的孩子还是比较关心照顾的,梁女士遂同意配合办理,并且打算全部放弃股权,不要其他股东支付任何款项就把股权全部过户给他们。但在办理手续的时候梁女士和其他股东却被告知,虽然老公的法定继承人只有梁女士和孩子,但作为孩子监护人的梁女士是不可以替孩子作出放弃继承或者将孩子名下继承的股权无偿赠与给其他股东的决定的,梁女士不理解,这公司股权又不值钱,其他股东对自己孩子也不错,为什么不能放弃继承或者无偿赠与呢?
平台律师告诉梁女士,其孩子未成年,梁女士老公过世后,其生前所有的财产变成其遗产,遗产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即虽然老公过世后尚未做股权变更,但从法律角度来说股权已经是梁女士和孩子共有的状态。梁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选择接受继承或者放弃继承,也可以选择继承下来以后无偿赠与给他人,这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而梁女士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就不能随意处置孩子的财产了,孩子所继承的股权也是一种财产,价值再低也有一定价值,梁女士作为法定监护人要保护孩子的财产权益,只能基于维护孩子利益的目的处分其财产或财产权益。因此,对于本案中的股权中属于孩子继承的份额,只能进行有偿转让,并且转让所得价款只能用于孩子的日常生活和医疗等开销。律师建议梁女士先按法定继承将股权由自己和孩子继承,然后自己的部分可以无偿赠与给其他股东,孩子的部分还是要以出售股份的方式,以合理价格交易过户给其他股东,相应价款由梁女士监管用于孩子身上。相信这样的方案和法律依据是可以获得其他股东的理解和认可的。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保护,监护人是一种责任,监护人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得擅自侵占、挪用、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作为父母要关心爱护子女,但也要认清孩子是独立的主体,其财产权益是孩子自身的,并不能因为其未成年,就将孩子的财产视为自己的财产任意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