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是一家工厂的小时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周先生做了2周,觉得该工作不适合自己,想要离职。现在工厂要求周先生提前30天书面通知,否则不批准其离职,如果周先生一意孤行的,工厂将不与周先生结算工资。周先生想咨询,自己都没有和工厂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是否一定要提前30天通知工厂才能离职?
平台律师告知周先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虽然法律如此规定,以小时计酬的用工方式,是非全日制用工,也属于劳动关系的一种,但是也正因为小时工用工比较随意,双方之间往往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也很难确定是兼职性质的劳务用工方式,还是劳动用工方式。本案中,虽然周先生自称是工厂的小时工,但如果并无其他确切证据证明,也很确定为劳动关系,既然双方之间并无合同约定,周先生可以自行确定离职时间,也不涉及违法或者违约。
当然,退一步讲,即便双方之间成立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因此,周先生在该种法律关系下,也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并不需要向工厂承担任何责任。工厂提出要求周先生提前30天书面通知离职事宜,只是工厂的单方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周先生可以不予理会,并主张自己应得的全部报酬。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小时工因为其用工方式等因素,在法律关系认定上往往很难确定。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需要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但真正购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又少之又少。为避免小时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通常都是建议至少通过聊天记录的形式,固定双方之间的用工方式,以便真的发生事故时,劳动者能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