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先生的父亲已经61岁,在一家修理厂干活。前几天,干活过程中设备掉落,砸伤了手指,导致大拇指粉碎性骨折。蒋先生问,父亲可以向修理厂主张什么权利?
平台律师告知蒋先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蒋先生的父亲在干活过程中,由于设备掉落,砸伤了手指,导致大拇指粉碎性骨折,通常情况下要判断是蒋先生的父亲因为自身操作不当造成设备脱落砸伤自己,还是确实是本身设备自己的问题。如果是前者,则修理厂的过错责任就较小,如果是后者,一般会定修理厂主责或者全责。
此外,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蒋先生的父亲因为人身损害,可以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费用,如果存在伤残,还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但具体需要经过司法鉴定后确定。
建议双方先对过错比例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官根据事实情况判定双方过错比例后,再确定修理厂需要向蒋先生父亲支付多少金额。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劳务关系中,发生用工伤害,是不能适用工伤认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上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因此提供劳务方发生用工伤害时,一定要尽可能保存证据,如果无法自己保存证据,也要想办法报警后固定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以便将来可以更好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