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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否可以在自己住所地起诉?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2 分类:普法案例

      金女士来电咨询,自己把1万元借给在新疆的师妹,当时说好等她一发工资就还钱,但是已经过去了2个月,对方只还了2000元,剩余8000元一直没有偿还。现在对方已经不接金女士电话,也不回金女士的微信消息。金女士表示,借给师妹的钱也不是很多,现在只剩下8000元,如果自己要去新疆维权,除去差旅费所剩不多,但如果不讨要借款,金女士又气不过,咨询律师是否可以在自己所在地起诉?

      平台律师告知金女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由于民间借贷是一个双务合同,出借人的义务是将约定的借款金额交付予借款人,借款人的义务是按照约定还款期限将约定借款金额及其利息以货币形式交付予出借人,因此民间借贷纠纷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以是出借人所在地,也可以是借款人所在地。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相关司法解释也给出了规定,即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从《民事诉讼法》对合同类案件的管辖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本案中金女士如果是上海户籍或者在上海有连续满一年以上居住证明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上海管辖法院受诉。这样也避免了金女士远赴新疆维权的尴尬局面。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的一个重要考量是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原则上是原告就被告原则,特殊情况下,需要依法律规定,突破该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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