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在一家食品公司工作,入职已有10年,单位与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国庆节后,公司要从上海搬到外省去,与公司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赵先生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签了字。近日,公司将经济补偿金转到了工资卡里。赵先生经过计算后发现,单位是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实发工资”计算的,如果按“应发工资”计算,两种不同标准计算后的差额有1万多元。故来电咨询经济补偿基数经济补偿基数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平台律师告知,法律规定中无“应发”和“实发”的具体规定,但是根据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照普通意义理解的“应发工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从这一解释可以看出,计算经济补偿金应当是按照“应得工资计算”,即大家通常理解的“应发工资”。
案例提示
劳动者每月“应发工资”与“实发工资”“实得工资”的主要区别在于各类扣款和费用,包括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税费或工会会费等。对于“应得工资”,顾名思义,意为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况且,从“应发工资”的概念分析,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既然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那么即应当纳入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