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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在停车场被剐蹭,停车场有无责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3-29 分类:普法案例

      用户来电咨询:秦先生停在收费停车场内的汽车,被其他车辆剐蹭,发生剐蹭的地方正好是停车场监控死角,无法找到肇事人。秦先生向停车场管理方索赔车辆维修损失未果。故来电咨询,停车场管理方有赔偿义务吗?

      平台律师解答:有两种情况停车场管理方需要承担赔偿义务。第一种,车主与停车场管理方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如果双方属于保管关系,在保管期间发生剐蹭,停车场管理方作为保管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秦先生的描述,其未将车辆控制权交给停车场管理方,所以,其与停车场之间不属于保管关系。用户车辆虽是未知第三人导致的损坏,但停车场管理方未能及时发现剐蹭的发生,无法找到真正的肇事人,应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因此,用户可以要求停车场管理方承担补充赔偿义务。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提示

目前本市大多数停车场,车主并未将车辆交付停车场的管理方,所以停车场与车主之间一般都是不保管合同。只有一些全自动封闭的智能停车场,这些停车场(库),车主将车辆停到指定位置后就离开车子,场内设备会自动将车转移至专门停车区域。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车主将车辆控制权交付给了车停场的管理方,双方才可能属于保管合同关系。

此外,虽然在本市的大多数停车场中,停车场与车主之间不存在保管关系,但停车场仍然应当尽到一定的安全管理义务,包括张贴《安全须知》、安装监控设备、配备安保人员等。如车主能证明其车辆是在停车场内遭受剐蹭,且停车场的监控设施设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该等级停车场的安全管理要求,车主可以要求停车场承担车辆剐蹭后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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