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普法案例 > 正文

已离婚且几乎不联系的母亲是否有权继承去世女儿的遗产?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2 分类:普法案例

      王女士来电咨询称其老公的姐姐最近遭遇车祸过世了,姐姐终身未婚未育。王女士的公婆3年前离婚后,公公带着王女士的老公和老公的姐姐一起生活,王女士的婆婆在离婚后就离开了家,再也没有回来过,平时逢年过节也就给子女打个电话沟通一下,感情比较淡漠。王女士和老公结婚后,依然和公公、姐姐居住在一起,关系紧密。王女士老公的姐姐过世后,在银行留有一笔存款,王女士想咨询一下,婆婆是否有继承权,婆婆这么多年也没有和子女有过亲密联系,是否会丧失继承权。

      平台律师告诉若生前没有留下遗嘱的话,那么姐姐的个人财产在其过世后成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其中的父母指的是亲缘关系的亲生父母,无论他们是否离婚、再婚,基于血缘关系而存在的父母的身份,就使得他们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因此婆婆属于姐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姐姐的遗产。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基于血缘亲情而享有的继承权,其中的父母并不会因为父母间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导致父母丧失对子女遗产的继承权。

12348平台律师建议父母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是始终存在的,若非法定理由那么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一直存续,那么基于这层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法定权利也将一直存续。换句话说不能因为感情淡了、父母离婚了等理由就认为其丧失了法定继承权利。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