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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员工,口头约定工作期限,未签订书面合同,是否违反劳动法?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2 分类:普法案例

      林先生来电咨询称其开了个小公司,基本上都是熟识的人一起搞搞事业,因为是熟人也都在公司工作5年以上了,所以公司员工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时觉得工作这么久了磨合得非常好,签不签合同无所谓。最近新招聘了一个员工进公司,面试时候聊得非常好,就决定招用进来,对于薪资社保什么的做了口头约定,双方还约定了工作2年,但对于是不是要签订劳动合同,林先生有点纠结,想偷懒但又怕新人以后磨合的不好会有麻烦。最近林先生在刷手机时候看到一篇科普文章,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要亏大钱,要承担很大的责任。林先生有点担心了,想问问是这样的吗?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要承担什么责任?

      平台律师告知林先生,从公司管理角度来说,聘用员工不管是不是熟人,不管双方关系好到什么程度,劳动合同还是应当要签署的,否则公司要承担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而言是一笔无妄的开销。法律规定了入职后一个月内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已经给了公司一个缓冲时间,若一个月内公司没有要求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的话,从第二个月开始到第十二个月为止,员工可以主张二倍工资。超过一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那就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所以林先生公司的老员工都已经工作5年了未签劳动合同,那么都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了。律师建议林先生还是要规范公司管理和员工尽快签署劳动合同。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案例提示

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文件,公司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签署劳动合同。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公司比较小,人情比较好,劳动合同还是要签署的,对于基本的双方权利义务作明确约定也有利于公司的存续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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