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先生来电咨询称其公司为了提升人事部门招聘工作的效率,就联系了某知名直聘网站,销售人员当时承诺会做好服务,我们所需要的一些功能都能开通,并且销售人员还能在网站公示价格上给予我们内部折扣。因此,公司就通过销售人员采购了该网站的相关服务,签署了书面合同,付款后网站帮开通了公司在网站上使用的服务账号。此后公司在使用中发现,当初销售承诺的功能很多都不能使用,即使部分功能可以使用也需要公司额外进行认证,并支付一定的认证费用后才能开庭。而签署的网络服务合同上却明明白白写着公司可以使用这些服务,且这些服务的收费已经包含在了公司已经支付的合同款里了。公司现在对网站非常失望,想要退款,但网站拒绝了。公司现在可以如何解决此事?
平台律师告诉梁先生,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方都应当依据合同履行自身义务,若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张退款。律师还建议梁先生先收集证据,确定合同中约定的网络服务无法使用,且与网站的客服、销售等人员沟通均不能使公司正常使用这些服务,相应的合同、付款记录、与相关人员的聊天记录、网站使用过程的截屏录屏等都是非常重要的证据,需要收集整理。然后看一下合同中对于纠纷处理是否约定管辖,若有约定则按约处理,若没有约定,公司可以向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来说,实践中向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会比较稳妥。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作为服务提供方的合同当事方应当依约履行自身合同义务,向对方提供约定的网络服务。接受服务一方应当按约定使用服务并支付对应价款。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采购网络服务时,要签署合同并且将销售口头承诺的事项明确体现在合同中,这样将来产生纠纷时就维权方维权有凭有据,维权时确定对方是否违约的判定也简单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