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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否需要通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12-05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廖先生致电咨询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给非股东的事宜。他回忆起以往的规定是需获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但听说《公司法》有新的变动,因此希望了解最新的法规内容。

平台律师为廖先生详细解答如下:根据现行的《公司法》规定,当股东打算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个人时,必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关于股权转让的具体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相关细节。在此情况下,其他股东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若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的三十日内未作出回应,则视为他们放弃了这一优先购买权。若有多名股东希望行使此权利,他们应通过协商来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若协商不成,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来行使优先购买权。

重要的是,新《公司法》已调整规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不再需要获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但转让股东必须履行通知其他股东的义务。如果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的三十日内未作回应,即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因此,根据新法,打算转让股权的股东只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关于其优先购买权,一旦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或在规定时间内未予回复,转让股东便有权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新公司法简化了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程序,强调了股东的转股自由,更好地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同时明确了转让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应当书面通知的具体事项,包括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对股东履行通知义务提供了更为清晰的行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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