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士表示,她与丈夫结婚后并未生育子女,且由于自己长期居住在外,两人感情逐渐淡漠。因此,朱女士决定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丈夫同意离婚,但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上存在分歧。特别是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一辆家庭轿车,由于对其价值无法达成一致,且均不同意通过竞价方式处理,问题悬而未决。然而,在朱女士提起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却擅自将该车辆卖给了第三方,并获得了150,000元的转让款。朱女士对此感到非常气愤,因此来电咨询,询问其丈夫在离婚诉讼中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这将侵害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实施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财产。
在朱女士的案例中,她的丈夫在诉讼期间,未经朱女士同意,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即家庭轿车)变卖,且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这种行为明显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对其丈夫予以少分,以维护朱女士的合法权益。
案例提示
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超出家庭代理权限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否则构成对配偶财产权利的侵犯,应当受到规制和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