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表示,他结婚时向女方支付了40万元作为彩礼。婚后,双方协商决定购买房产,女方将40万元彩礼作为首付的一部分,同时女方家庭还额外出资了20万元,共计50万元用于房产首付。该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各自占有50%的份额,且房贷由双方共同承担。此外,女方还负责出资装修并购置了家具家电。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但随着生活琐事的累积,摩擦逐渐增多,口角频发。结婚两年后,双方均认为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于是开始协商离婚事宜。周先生疑惑,结婚仅两年,他当时支付的40万元彩礼能否要回,因此来电咨询。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周先生与妻子的婚姻关系已经成立,并且共同生活了两年,根据法律规定,彩礼一般无法要求返还。然而,婚后彩礼及女方家庭额外出资用于购房,且该房产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并明确了份额,因此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考虑到双方对房产的出资贡献大致相当,且婚后共同偿还房贷,因此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相对公平的。关于房产的具体分割方案,双方可以首先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等法律法规规定,返还彩礼一般情形包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婚姻的建立与维持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若双方确实无法调和矛盾,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那么在离婚时,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真实意愿,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协商分割。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寻求公正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