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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房出售的车位是租赁车位,我能要求退定金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7-19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林先生通过朋友介绍得知有一套房产附带一个固定地下车位,这在车位紧张的小区里显得尤为难得。因此,林先生迅速支付了定金,决定购买这套心仪的房产。在签订合同时,合同中明确注明“随房带有产权地下车位一个”,基于此条款,林先生完成了定金的支付。然而,当林先生后来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沟通了解车位具体情况时,却得知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车位均是由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租赁合同,每五年续签一次,并不存在所谓的产权车位。而且,开发商近期可能会委托物业收回所有地下车位并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林先生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于是要求卖家退还定金,但遭到了卖家的拒绝。林先生对此非常气愤,因为地下车位的产权附带在房产上是他决定购买这套房产的主要因素。现在车位问题悬而未决,交易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林先生来电咨询,询问自己是否有权依法索回定金。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由于是否包含有产权的地下车位是林先生当时选择购买该房产的关键因素,而当前车位的实际情况导致林先生的交易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他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同时,由于卖家未能如实陈述房屋及车位的实际情况,构成了违约,因此卖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林先生不仅可以要求卖家退还定金,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卖家支付一倍定金的赔偿,即“退一赔一”。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法律法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履行任何买卖合同时,卖家都有义务对标的物的实际情况进行如实陈述,以便买家能够基于准确的信息做出购买决定。如果卖家故意隐瞒关键信息,这不仅可能导致交易失败,还可能使卖家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因此,诚信交易、透明沟通是买卖双方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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