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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挪用公司名义借来的钱偿还自己的债务,如何处理?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6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 陈锡 律师

  案例标题:大股东挪用公司名义借来的钱偿还自己的债务,如何处理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8月15

  案件类型:公司债权债务

检索主题词:挪用资金公司治理、小股东权益

二、基本情况

翁女士来电咨询她与一位男性朋友合伙成立了一家公司,自己是小股东,朋友是大股东,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在,大股东利用自己的控制地位,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借款100来万,并且挪用这笔借款偿还个人债务,最终无法返还挪用的资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平台律师告诉翁女士,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大股东利用自己的控制地位,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借款100来万,并挪用这笔借款偿还个人债务,最终无法返还挪用的资金,已经严重侵犯公司利益及小股东的权益,也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翁女士作为小股东有权起诉大股东进行索赔。

起诉大股东,翁女士可以利用小股东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及账簿的权力,收集大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证据。

最后,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该名大股东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翁女士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追究大股东的刑事责任,通过刑事手段阻止其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三、案例提示

在现代公司制度中,小股东作为上市公司中处于权利最容易受到侵害的地位,要保护这些小股东的权益,从这些小股东的权利角度进行考虑,明确扩大这些小股东的权利内容,限制控制股东的某些权利,完善相关法律机制以增加小股东行使权利的效果和效力,有利于确保小股东能够主动和积极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实行其自我权利的保护与行使,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和公司的良性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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